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我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与整体素质,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要求,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1、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等。
2、总结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估原则
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原则,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与《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附件2)的要求进行评估。
三、评估对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主要评估对象,抽查部分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四、评估步骤
评估工作分为自评、复评、认定三个阶段:
1、自评阶段(2005年3月至7月):评估对象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报送卫生部科教司。
2、复评阶段(2005年8月至10月):卫生部科教司组织专家实地抽查,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3、认定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根据自评与复核结果,对各地“十五”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 1、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2、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