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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时间:2013-09-06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继委发〔1999〕第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部属各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为加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卫生部颁布发的《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卫生部继续医尝发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经卫航天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第四次工作会议讨论,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通过,现颁布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和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公关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根据卫生《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以下简称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预防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发,逐步建立起连贯性预防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是继高等医学院校基本教育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种预防医学教育,旨在使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跟上预防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三条 预防医学继续教育的对象是高知学院校本科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在从事预防医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预防医学教育,既是广大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上。

  第四条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实施对全国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

  第五条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国内若干位预防医学专家组成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学科组,并接受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国家级预防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审定,并报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2、推荐优秀的国家级预防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电视节目,发展多媒体教学及远程教育。

  3、研究并提出全国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指导意见,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完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也应成立相庆的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学科组,积极开展预防医学继续教育。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卫生预防保健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有关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应把开展预防医学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鼓励、组织和监督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第八条 预防医学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以现代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 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飞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提供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教学、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亦应视为参加预防医学继续教育。

  第十条 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基础上应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灵活多样。

  自学是预防医学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须有明确的目标并经考核认可。各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的文字和声像教材。

  第十一条 国家级预防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办法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按规定取得经认可的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最低学分为25学分。该学分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应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不同内空和条,灵活多样。

  第十二条 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按为25学分。该学分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预防医学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和发放。登记证在参加预防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后由主办单位签章,本人保存,作为参加预防医学继续教育的凭证。

  第十四条 各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应建立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档案,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预防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本人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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