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
(皖卫科﹝2004﹞30号)
为了解、掌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监控,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工作,实行每年一次,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填写和汇总报告的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内容为每年度度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具体统计填报内容见《安徽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统计表》(表样附后)。
(三)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程序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经单位签章后报所在县(含市辖区及县级市,下同)、市卫生局,其中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县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县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所在市卫生局、人事局;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汇总填写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各市、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包括对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总体工作的评估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估的基本内容
1.总体工作评估:①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基础资料的完整性;②贯彻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制度落实情况;③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④年度考核制度化;⑤各级项目活动的完成率;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二级)覆盖率;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质量;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⑩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和地区覆盖率。
2.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①师资情况;②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3.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①授课师资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②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③授课讲义质量;④教学效果评价;⑤学分授予符合规定,证明发放与培训人员符合;⑥上报资料完整;⑦收费合理;
(三)评估方法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7个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进行评估;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
2.根据评估的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与统计报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现场考察(考核)和访谈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抽查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3.具体评估时间及要求将于评估前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认真、严肃对待有关资料及统计工作,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四、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执行
情况和评估结果纳入我厅对各地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五、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对辖区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辖区承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
六、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试行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