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费用的通知
(皖继委办〔2011〕1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学术团体: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1〕4号)要求,从2011年起,各单位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再收取学分证书费用。为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需的学分证书由省继教办免费提供;
2.各项目主办单位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市级单位由所属市卫生局开具介绍信),注明申领数目、项目名称、经办人;
3.项目举办后报省继教办审核验印时,如有剩余未使用学分证书和已使用学分证书(包括书写错误证书)一并报送,报送证书总数必须与申领数相同;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发放请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