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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时间:2013-12-31

卫科秘〔2012366

 

关于加强财政支持的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办〔2011131号)要求,我厅自2012年起对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和范围

目前限于中央财政支持的各类卫生人员培训项目,逐步扩展到省级财政支持的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市、县级财政支持的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统筹方式和工作机制

(一)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统筹管理,建立由厅科教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参与的统分结合的工作模式,将各类项目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学分制管理,建立统筹协调的培训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培训对象、内容、时间、方式、资源等方面统筹。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协作。我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厅科教处会同省继教办负责培训统筹、监管评估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各项目执行处室分别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进行考核监督等,并按要求接受外部评估;市、县继教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学分授予管理和项目监督评估;项目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考试考核;培训人员选派单位进行相应学分登记。

(三)培训规划的制定。厅科教处负责组织制定培训项目整体规划,厅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制定医疗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村卫生室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八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基地、师资队伍与培训教材建设纳入规划计划内容,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能力。

三、管理程序与监督评估

(一)项目执行处室均应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目标、承办单位(非厅机关处室承办的应出具委托书)、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经费分配、考试考核、监督评估等内容,并报厅科教处备案,核定继教项目类别和学分授予

(二)承办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授课师资、教学方式、组织管理等,并填写《安徽省财政支持卫生人员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于培训开始前10天报送省或市级卫生继教管理部门,纳入继教管理体系。项目执行处室按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省、市继教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管理。承办单位应创造条件,将培训工作纳入继教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承办单位须在培训期间按要求进行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2);项目结束后,向厅机关项目执行处室提交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以及《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学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附件4)、培训教材、培训日程、试卷等,经执行处室审核后,向省、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学分证明审核盖章,同时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抄送厅科教处备案。

(四)按照继教管理要求,省、市继教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按10%的比例随机遴选进行现场督察,并填写《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评估表》(见附件5)。

(五)需要发放培训合格证明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处室按项目要求,在学分管理基础上另行办理。

(六)各执行处室负责资金监管,项目承办单位要规范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转账管理。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中。

四、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

鉴于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属于全员培训和基于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培训,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皖继委〔20076号)要求以及此类项目特点,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项目分类。由厅科教处会同省继教办根据培训对象、师资来源及培训机构等因素并商项目执行处室确定项目类别。对于承担全省或多个市培训任务的项目原则上确定为省级继教项目,授予Ⅰ类学分,也可根据相关情况申请改为市级继教项目,授予Ⅱ类学分;承担本市、县域培训项目,原则上确定为市级继教项目,授予Ⅱ类学分。

(二)项目管理。省级单位承担的省级继教项目及申请改为市级继教项目由省继教办负责管理;市及市以下单位承办省级继教项目由市继教办负责管理并报省继教办;市级继教项目由市继教办统一管理。

(三)学分授予标准。省、市级继教项目学分授予标准原则上相同,按实际学时核算。培训天数为5天及以下,最高授予3学分;培训天数为7天,最高授予5学分;培训天数1个月以内者授予8学分;培训天数3个月以内者每月授予5学分。

其中:以进修方式为主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当年继教学分完成;不足6个月经考核合格,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进修单位必须给学员出具进修证明;利用远程网络教育开展培训的项目按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分类和授予学分已由厅科教处会同省继教办根据上述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要求并商项目执行处室确定(附件6),请项目承办单位尽可能完善资料及时到省、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和学分证明审核,并将培训项目执行总结抄送厅科教处备案。

目前统筹协调管理属于起步阶段,希望各市、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科教处、省继教办联系。联系人:李红,0551-2998070;陈宁,0551-2829118

   

附件:

1.安徽省财政支持卫生人员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2.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满意度调查表

3.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学员情况登记表

4.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5.安徽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评估表

62011年安徽省财政支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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